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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整顿 案例选编】第二十六期原告(反诉被告)曹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侵权纠纷中双方均有过错的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21-07-02 17:50:58


            关键词:健康权 人身损害 侵权责任 过错原则

            裁判要旨

            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2日21时15分许,在上街区某某小吃店内,原告曹某某与李某某因经营相邻商铺产生纠纷,后双方发生厮打,造成双方均有不同程度损伤。事发后,曹某某和李某某在郑州市第十五人民医院治疗。经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曹某某与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于2021年2月5日分别对曹某某和李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对曹某某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三百元,对李某某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曹某某和李某某对事发情况各执一词。

            原告曹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李某某赔偿由于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耳环丢失等)计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曹某某变更其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李某某赔偿其由于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16919.38元,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李某某向本院提起反诉请求:1.依法判令曹某某赔偿其由于人身损害造成的各项损失(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营业损失等)计21608.68元;2.反诉费用由被反诉人负担。

            裁判结果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mobile48365-365_365bet备用网站_约彩365苹果在线安装于2021年5月12日依法作出(2021)豫0106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曹某某损失9784.67元;二、原告(反诉被告)曹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某损失2034.93元;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曹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mobile48365-365_365bet备用网站_约彩365苹果在线安装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曹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某因做生意产生纠纷发生厮打,双方对纠纷的发生均有过错,结合公安机关对相关情况的调查和处理意见,就本案纠纷本院酌定由原告(反诉被告)曹某某承担40%的责任,由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某承担60%的责任。

            关于原告(反诉被告)曹某某的各项损失。对其主张的医疗费8905元,根据其受伤治疗、复查情况及医疗费票据载明内容,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某辩称原告(反诉被告)曹某某存在“挂床”嫌疑,但其未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明且根据长期医嘱单显示,原告(反诉被告)曹某某在住院期间每天都有用药记录,故对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某的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对其主张的误工费2598.47元(43111元/年÷365天×22天)、陪护费2824.31元(46858元/年÷365天×2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50元/天×22天)、营养费440元(20元/天×22天)、交通费440元(20元/天×22天),以上主张标准适当且计算准确,本院均予以支持。对其主张的丢失耳环损失661.6元,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某对该损失未予认可,原告(反诉被告)曹某某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耳环系在殴打过程中丢失,故对该损失本院不予支持。以上确认的各项损失共计16307.78元,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某应对原告(反诉被告)曹某某的该损失承担60%责任,即9784.67元。

            关于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某的各项损失。对其主张的医疗费3068.38元,有住院病历及医疗费票据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对其主张的营养费120元(20元/天×6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50元/天×6天)、交通费120元(20元/天×6天),以上主张标准适当且计算准确,本院均予以支持。对其主张的护理费9000元,根据其住院天数,本院确认为770.27元(46858元/年÷365天×6天)。对其主张的误工费9000元,其虽提交有2020年9月份至12月份案外人刘某某的支付宝及微信收支明细,但该证据无法证明其收入情况,根据其经营从事的事项,误工费标准本院参照餐饮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经计算为708.67元(43111元/年÷365天×6天)。以上确认的各项损失共计5087.32元,原告(反诉被告)曹某某应对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某的该损失承担40%责任,即2034.93元。

            案例注解

            本案属于较为简单的健康权纠纷案件,争议焦点在于侵权行为发生的事实和依法应当赔偿的数额,但值得思考的是,不论是本案中相邻商铺因竞争矛盾引发的厮打,还是生活中更多出现的邻里之间因琐事大打出手,都是小事处理不当进而导致损害发生。侵权人可能由此面临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受害人需要住院治疗,耽误工作、影响生活,双方都损失惨重,同时也不利于社会和谐。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因琐事产生纠纷时,要保持冷静、避免冲动,采取平等协商等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切忌使用暴力。因纠纷造成损伤的,要注意收集现场监控、证人证言、治疗票据等,避免涉诉后因缺少证据证明承担不利后果,做到知法守法用法,共同维护平安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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